< 返回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收集資料的目的

法定代表律師在履行《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第416章)訂明的法定職責時,可向相關人士(包括未成年人)查詢和收集資料。該等職責包括以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身分,為因殘疾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在法庭審理的訴訟中行事;如法庭認為未成年人需要獨立的法律代表時,代表有關未成年人在訴訟中行事;以及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向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提供個人資料純屬自願性質。

  1. 可獲披露資料的機構/人士類別

    向法定代表律師提供或由法定代表律師取得的個人資料主要用於法律程序,因此為上述目的而言,本處可能會因應情況需要在法律程序中向法庭及其他各方披露資料,或向其他政府部門、醫院管理局或有關人士披露資料。

  2. 查閱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第22條及附表1第6原則的規定,你有權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但請同時留意條例第59條的規定。根據第59條,如有關資料相當可能會對資料當事人或任何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該等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的個人資料便不能披露。你的查閱權利包括有權索取一份由本處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

    在處理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時,本處會核實你的身分,確保你是在法律上有權查閱或改正資料的人士。如本處應要求提供個人資料的複本,你須繳付費用。

  3. 查詢

    如欲查詢本處向你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要求查閱和改正資料,請向下述人員查詢︰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8樓
    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電話︰2594 7930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