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致力確保所有個人資料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相關條文處理。
除非法庭准許或指示,否則本處不會在沒有取得對未成年人肩負家長責任的人士的同意前,收集該未成年人的個人資料(特別是未能作出知情的決定的未成年人)。
本處收集的個人資料會用於與本處履行《法定代表律師條例》(第416章)訂明的職責相關的目的,當中包括以訴訟監護人或訴訟保護人身分,為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在法庭審理的訴訟中行事;以及擔任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產業受託監管人。
本處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可在本網站下載,該聲明亦已在本處接待處展示。
本處會記錄使用者瀏覽本處網站的次數,但不會收集任何足以辨識瀏覽者身分的個人資料。收集的瀏覽次數記錄會用作擬備統計資料。
本處會採取適當步驟保障本處所持有的個人資料,以免遺失、未獲准許查閱、使用、修改或披露有關資料。
本處制定了關於保存載有個人資料的記錄的政策和落實執行,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得超過將其保存以貫徹該等資料被使用於或會被使用於的目的所需時間。本處按照常務訓令和行政手冊所載的政策規定,就所收集和持有的各種個人資料訂定不同的保存時間。本處會採取切實可行的步驟,把無須再作相關用途的個人資料刪除。
本處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會用於與本處履行法定職能和職責直接有關的目的。本處為上述目的行事時,或會因應情況需要在進行法律程序期間向法庭和其他各方,或向其他政府部門、醫院管理局或其他人士,轉移或披露該等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18條、第22條及附表1第6原則的規定,你有權查閱及改正個人資料,但請同時留意條例第59條的規定。根據第59條,如有關資料相當可能會對資料當事人或任何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該等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身體健康或精神健康的個人資料便不能披露。你的查閱權利包括有權索取一份由本處持有關於你的個人資料的複本。
在處理查閱或改正資料的要求時,本處會核實提出要求者的身分,確保他/她是在法律上有權查閱或改正資料的人士。本處可就依從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費用。
如欲查詢本處向你收集的個人資料,包括要求查閱和改正資料,請向下述人員查詢︰
香港灣仔
告士打道5號
稅務大樓38樓
法定代表律師辦事處
個人資料私隱主任
電話︰25947930
上文為私隱政策英文本的譯本,如中英文兩個文本有任何牴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