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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资料的目的

法定代表律师在履行《法定代表律师条例》(第416章)订明的法定职责时,可向相关人士(包括未成年人)查询和收集资料。该等职责包括以诉讼监护人或诉讼保护人身分,为因残疾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缺乏自行诉讼能力的人,在法庭审理的诉讼中行事;如法庭认为未成年人需要独立的法律代表时,代表有关未成年人在诉讼中行事;以及担任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产业受托监管人。

向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性质。

  1. 可获披露资料的机构/人士类别

    向法定代表律师提供或由法定代表律师取得的个人资料主要用于法律程序,因此为上述目的而言,本处可能会因应情况需要在法律程序中向法庭及其他各方披露资料,或向其他政府部门、医院管理局或有关人士披露资料。

  2.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18条、第22条及附表1第6原则的规定,你有权查阅及改正个人资料,但请同时留意条例第59条的规定。根据第59条,如有关资料相当可能会对资料当事人或任何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则该等关于资料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健康的个人资料便不能披露。你的查阅权利包括有权索取一份由本处持有关于你的个人资料的复本。

    在处理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时,本处会核实你的身分,确保你是在法律上有权查阅或改正资料的人士。如本处应要求提供个人资料的复本,你须缴付费用。

  3. 查询

    如欲查询本处向你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要求查阅和改正资料,请向下述人员查询∶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8楼
    个人资料私隐主任
    电话∶2594 7930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