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律师的任命与角色
法定代表律师可因应法院作出的委任或行使其本身的酌情权,履行下述职责:
- 以诉讼监护人或诉讼保护人身分,为因年龄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缺乏自行诉讼能力的人,在法庭审理的诉讼中行事;
- 根据《婚姻诉讼规则》第105条,代表其中一方行事;
- 根据《婚姻诉讼规则》第108条,代表子女行事;
- 若少年法庭作出请求,在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进行而与儿童或少年的监护有关的诉讼中,代表任何诉讼一方行事;
- 担任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产业受托监管人,以及未成年人亲属或未成年人最近亲的监护人,或按法庭命令根据《精神健康条例》转让财产、收取或支付款项(《精神健康条例》第11、14、22、23及26B条);
- 根据《高等法院规则》或《区域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第6A(4)条规则所发出的命令,代表死者的遗产,其委任的范围一般仅限于由法定代表律师接受传讯令状或原诉传票的送达。在适当情况下,法定代表律师会同意把该项任命的范围扩大至在有关法律程序中采取进一步行动,条件包括在讼费上得到弥偿;
-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66条的规定,出任法定受托人;
-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63条及《司法受托人规则》第7(1)条的委任,出任司法受托人;
- 代表因藐视法庭而入狱但不能或不愿自行申请省释的人行事;
- 介入正在法院审理的案件;
- 如涉及编示帐目或帐目研讯的诉讼在起诉方面发生不当延误,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3号命令第7条规则所作出的指示,接手处理有关的法律程序;
- 就《高等法院规则》第62号命令第8条规则的诉讼或研讯,根据法院在第8(4)条规则所作出的指示或授权行事;
法定代表律师亦可应法庭的要求,以法庭之友的身分出席诉讼,或对案件进行调查及将结果向法庭汇报,以便“法官能掌握案情的真相”(Harbin v. Masterman[1896]1Ch.351)。
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