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律师只能代表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事,即未满18岁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
法定代表律师不会自行接办案件,他通常是在法庭或当前诉讼的其中一方向他提出要求时,才会就有关案件行事。不过,如有需要负责的人士通知法定代表律师,在某一个案中,已被确定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因没有任何人愿意或能够为其担任诉讼保护人或诉讼监护人,以致该人未能就其个案提出申索或抗辩时,法定代表律师会考虑代表该人进行适当的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
如法庭认为在某些个案中某些未成年人(18岁以下者)应获提供代表律师,以保障他们的利益,法定代表律师便会代表他们行事。
不论任何诉讼,只要法庭认为有需要由另外一名律师代表未成年人一方,便会要求法定代表律师代表他们。这包括涉及管养权/探视权的纠纷、监护权诉讼、领养诉讼、有关宣告父母身分的诉讼等。
如没有其他人可代为行事,法定代表律师也可代有关未成年人提出金钱方面的申索。这类申索包括因意外受伤而追讨的损害赔偿、刑事暴力赔偿、分享去世人士遗产的申索或为金钱申索而进行的抗辩。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指精神病患者或智障人士,他们往往成为欺诈行为或不当压力的受害人。
法庭或会要求法定代表律师代这些人士提出申索,而申索的类别与其代表未成年人提出的相若。此外,如没有其他人愿意或能够代表他们,法定代表律师也可能获邀请在离婚诉讼中代表他们,或在他们遭追讨金钱或其他索偿的个案中为他们抗辩。
此外,法定代表律师如接获法庭的指示,便可调查这些人士过往处理金钱的方法,然后就他们日后处理财务的方法提出建议。
遇有法庭须为无决断能力的成年人就其医疗及福利方面作出决定的案件,法定代表律师或许亦会应邀提供意见。
在下列情况下,经法庭作出委任后法定代表律师可提供下述服务:
(a) | 有人向死者的遗产提出申索,但没有人愿意代表死者的遗产,法定代表律师可出任死者的遗产代理人; |
(b) | 某人身故后遗下的唯一合法财产及金钱继承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法定代表律师可以代表死者管理遗产;以及 |
(c) | 遇有争议或受益人下落不明的个案,法定代表律师可担任受托人,代为保管财产或金钱。 |
如没有法庭命令,即使案件涉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法定代表律师也不能担任死者的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受托人。因此,即使正式签立的遗嘱载明由法定代表律师担任遗嘱执行人,他也不能担任此职。
法定代表律师可就他本人或代他提供服务的人收取费用。
就某些个案而言,法定代表律师会要求提出请求协助的一方承诺会支付其费用作为接办个案的条件,又或会向法庭要求颁布给予他讼费的命令。
至于法定代表律师会否就有关个案收取费用,须视乎其委任的条件,以及个案本身的个别情况而定。
香港湾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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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办事处的办公时间为星期一至四上午8时45分至下午5时45分,以及星期五上午8时30分至下午6时。
市民如有任何查询或希望更多了解法定代表律师的工作,可以透过下列方式联络办事处:
电话:2594-7930
传真:2521-2038
电邮地址:oso@oso.gov.hk